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须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2018-12-26 来自: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对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记录、传递与核实,确认,评价及提交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


  《指导原则》指出,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指导原则》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持有人要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指导原则》要求,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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